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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04-26 23:33: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刘鸿鹏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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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6日讯(刘鸿鹏 记者 佘雨桐)26日,正值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大庆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大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6-2018年度)》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大庆中院副院长顾双彦介绍,自2016年以来,大庆市全市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7件。大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出五个特点:案件逐年上升,年均增长23.5%;民营企业涉诉较多,占比接近97%;案件性质以权属侵权类纠纷为主,占比达到88.9%;案涉标的额普遍不高,多数在50万元以下;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调解撤诉率74.8%。

  随后,大庆中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解恒奎发布了“一得阁”墨水商标侵权案、“丫头记”麻辣鸭头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秋林”“秋林里道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大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底捞”商标侵权纠纷案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底捞)在注册商标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被告肇源县肇源镇君尝莱海底捞火锅店(以下简称肇源海底捞),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及收费单等服务用品上使用“海底捞”标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底捞”。四川海底捞以肇源海底捞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肇源海底捞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海底捞注册的文字商标“海底捞”其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馆等服务上,而肇源海底捞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海底捞”文字在其经营的火锅店牌匾、订餐卡、收费单,其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经法院组织协调,被告认识到其行为构成侵权,同意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对其牌匾等进行整改,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最终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秋林”“秋林里道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2009年及2010年经秋林糖果公司分别授权原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独占使用“秋林里道斯”及“秋林”商标。为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认定秋林糖果公司使用的“秋林QiuLi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3年,原告委托哈尔滨力天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为其红肠专卖店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统一全国专卖店的外观、牌匾、室内装潢设计等,并约定版权归原告所有,突出原告百年秋林品牌元素,区别其他竞争企业。

  商务部认定“秋林里道斯”为“中华老字号”。2016年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确认“秋林里道斯红肠”为黑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项目之一。

  被告大庆市大同区智博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秀丽,其经营的食品商行主要销售红肠,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装修店面,冒充原告专卖店,使用“秋林”、“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销售来源不明红肠,扰乱市场,牟取利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秋林”及“秋林里道斯”商标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陈秀丽在经营其食品商行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面装修风格及外包装中使用了“秋林”及“秋林里道斯”商标标识,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可能会将陈秀丽经营的食品店误解为秋林食品公司的授权销售专卖店之一,其行为侵犯秋林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损失。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