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大庆
搜 索
新办法出台 大庆高新区每年千万资金奖励“引资人”
2019-04-26 09:01:20 来源:大庆网  作者:王玲玲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26日讯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客商是“船”,招商就是借“船”,资金是“风”,引资就是乘“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就是借“船”乘“风”,从而推动经济破浪前行。日前,记者从高新区管委会获悉,为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大庆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规范市场化招商行为,提升招商引资成效,近日,高新区出台重磅利好政策——《大庆高新区鼓励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新招商思路,打造招商引资模式升级版。

  每年设立1000万元资金奖励“引资人”

  招商引资,是一个地区产业升级的主要抓手,更是一座城市发展的后劲所在。为提升高新区招商引资成效,从《办法》发布起的三年内,高新区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偿鼓励“引资人”,每年设立1000万元市场化招商专项预算资金,作为市场化招商信息服务费和奖励费用。

  《办法》中所提的“市场化招商”,是指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委托具有较强招商组织能力或拥有丰富企业和项目资源的企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个人,协助大庆高新区联系引进外埠企业,并根据成效给予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或奖励的招商模式。

  同时,《办法》对市场化招商的项目也进行了明确,是指利用外埠资金在大庆高新区投资建设符合大庆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政策要求的项目。

  主要包括:石化产业项目、汽车产业项目(包括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和测试设备等相关产业项目)、新材料产业项目(包括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产业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最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准,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产业项目及相关服务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油化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康养服务、文旅服务、现代物流服务、现代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

  另外,记者了解到,不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有以下几类:已在大庆高新区规划管理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再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除社会资本投资及PPP合作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产业相关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的非招商项目和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等。

  代理招商和居间招商可享不同奖励政策

  《办法》鼓励代理招商及居间招商,对于这两类“引资人”,将根据不同的奖励标准给予信息服务费和奖励。

  在代理招商的奖励方面,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拥有招商资源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代理方)签定年度代理招商协议。代理方提供招商信息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给予代理方信息服务费。

  如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托方主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给予信息服务费1000元/家;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首次与委托方见面洽谈对接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费2000元/家;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首次到大庆高新区考察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费3000元/家;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到大庆高新区实地考察,且能向委托方提供详实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研报告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代理方信息服务费按照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信息服务费为1万元,1亿元(含)以上,信息服务费为1.5万元。

  其中,同一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参加上述各阶段招商活动的,每阶段只给予代理方一次信息服务费。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境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境内、境外开展推介、面谈、考察等招商活动的,信息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在居间招商奖励方面,居间招商企业、协会组织或个人作为项目引荐方帮助高新区引进项目,大庆高新区根据实际引进项目情况,按《办法》的相应标准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除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还将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3‰的额度,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如,引进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证(自建项目)或取得工商税务登记并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租赁场地项目)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引进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运营的,还将比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居间招商奖励主要包括引进由世界500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前50强(近三年曾经入选相关机构榜单)、上市公司以及本条所述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核心供应商、主要合作客户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前50强(近三年曾经入选相关机构榜单)、上市公司中担任过高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副总裁及以上、其他企业总监及以上级别)的创业者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骗取、冒领奖励将被追究责任

  达到政策兑现条件的居间引荐方、代理方可向大庆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单位提出信息服务费、奖励兑现申请。大庆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单位初审后,提交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汇总。由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招商成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通过审核的,提交大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大庆高新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向通过审定的居间引荐方、代理方支付信息服务费及奖励。

  《办法》还明确,骗取、冒领或滥发信息服务费或奖励的,由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追回已发放的信息服务费或奖励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