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民盟省委
2016年以来,我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要求,建设了省市两级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应当看到,同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起步早,发展慢,整体水平偏低,省级系统需要进行全面升级改造,至今仍有部分市(地)未完成网上行政审批向网上政务服务的升级工作;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些地市尚未完成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无法实现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类事项网上办理;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滞后,省级平台尚未建成,市(地)级平台也仅有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市建设完成,其他市(地)处于在建或待建的状态。
我省应统筹规划全面助力“数字龙江”建设,加快建设“基于共享交换的政务大数据平台”,充分释放政府数据的价值,营造基于大数据的产业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建议一是加快构建我省统一的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地区和行业的数据共享平台。打破困扰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政务信息交换共享,打通政务服务全链条。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主题信息库和部门信息库互联互通,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需开放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接口,支撑政务信息资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从而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提高我省行政运行效率及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以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为突破口,丰富政务大数据场景应用。实施一批政府主导的大数据重点工程,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统计、教育、交通、养老、信用等大数据应用示范平台建设。基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组织大数据创客大赛,利用大数据助推创新创业。推动大数据产业与各行业、各领域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能力,加速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三是建立考核和通报机制。建议全省各级政府把数据共享和开放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放责任机制,坚持“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打破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主管部门加强督查督办和考核评比,健全全省大数据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推动全省大数据快速发展。
四是建议财政部门加强政务大数据及衍生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统筹,保证资金投入。建立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多元化投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引进投资,依托专业企业开展政府和社会大数据应用,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体的信息化投资建设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投融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
五是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日常预防、监测、预警、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放等各环节保障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安全审计、容灾备份等保障。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政务服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加强身份认证、数据保护和责任认定。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百大项目”高质量发展
民建省委
推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本在于产业振兴。今年全省加快“百大项目”建设,处处体现着龙江人干事创业的热情。民建省委在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苗头性问题:一是个别地方“百大项目”建设与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被割裂开来落实的倾向;二是少数地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汲取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够,存在拍脑袋、说大话、不切实际、只顾眼前等情况;三是少数政府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对自身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定位不准。
为此,民建省委提出建议,首先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要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扎实抓好“百大项目”建设。我省《2019年全省百大项目计划》涉及民生的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等建设任务共23项,2019年计划完成投资402亿元,应紧扣“百大项目”建设,聚焦产业项目三年行动计划,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以服务“百大项目”建设为主要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带着问题狠抓《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准贯彻实施,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到实处,推动“百大项目”建设高质量发展。
其次,依法依规制定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初创招商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从源头规避风险减少纠纷。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推进,各部门各市地相继制定了财税、土地、规费、园区利用等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要依照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制定,既要符合本地实际,又要量力而行,还要考虑长远,同时也要依法依规执行。招商企业在落地初创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存在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创新和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引导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招商企业进行风险防范、法律体检等法律服务,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方、一对一精准法律帮扶等方式全面诊断问题隐患、排查法律风险,促进依法经营,规避后期经营产生的风险,从源头减少纠纷。
第三,明确界定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角色,准确区分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避免公权力滥用引起严重后果。在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应当是平等主体身份,在具体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单方行政主导达到自己期望的目的。在政府参与招商及项目建设中要明确区分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政府在其中是行政职责还是协调职责。政府要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找准位置,分清责任,明确自身主体地位,要完善内部监督,将权力装在法治的笼子里,不能让公权力超过界限侵害企业利益。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签订合同的事由企业去做。政府和企业亦不能忽视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第四,地方政府应当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摒弃乱作为和不作为,真正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放管服”的背后应当是“真监督”、“严监管”的有效跟进。经济市场上,各经营主体多为交易环节中的一环,对应有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有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会感染健康企业。对不良企业监管上的放纵,就是对良心企业的间接戕害。相关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注册资本实缴到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是否挂名、用工、财务、印章管理规不规范以及阴阳合同等实质性审查责任,减少交易对方将遭受的经济损失、减轻社会信誉危机和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民进省委
2019年4月中旬,民进省委与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联合在哈尔滨、大庆等市开展专题调研,重点关注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在调研中发现,我省中小微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主要存在银行功能定位不清晰、政策引导性不强,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考核模式不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不规范,中小微企业的债券融资依然存在困难等方面的成因。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定位。地方金融机构应明确各自的分工重点和业务优势,政府将相应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逐步倾斜至地方性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助其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建议增加金融服务供给,适当发展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鼓励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发起组建民营银行,积极引入省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本地开设分支机构,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造基础条件。
二是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优化布局,积极推进县域融资担保服务全覆盖,激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对融资担保费率符合规定且能够让利于中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以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对差额部分给予担保费率补差,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
三是健全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立以税收贡献率、还款记录等为参照的企业融资信用评估体系,科学评价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偿债能力,且根据信用情况适时更新增加额度;在省内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企业信息共享;信用评估体系应简化手续,拓宽渠道,采取一次授信3~5年循环使用的模式。
四是强化企业征信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不想失信、不愿失信的氛围,推进企业诚信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行为,对司法清收案件快受理、快审判和快执行,快速有效地打击恶意欠账者,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改善银行中小微违约贷款诉讼处理效率,提高借贷纠纷处理的清收成效,保障不良贷款的有效追索,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积极性和服务效率,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五是依托企业实际情况,发展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重点研究解决高科技、轻资产、无抵押、少账款但社会需求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应适应中小微企业轻资产较多的特点,建立中小微企业资产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信贷服务技术和方式,加大适合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规范民间借贷用市场纪律加适度监管规范其行为。
六是缓解债务偿还难题,扶持优质企业上市。对自身债务高企的中小微企业,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对其债务偿还进行统一展期或冻结,恢复中小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促使银行按新条件进行贷款;对优质企业,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其上市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利用股市资金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另一方面支持企业做大品牌,利用规模效应带动区域中小微企业产业链发展。
关于完善我省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议
省政协常委 于渤
近年来,我省在新旧动能转换特别是在营商环境建设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科技创新的作用没有真正体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成长起来,在创新链上我省高校和研究院所的优势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就要抓住科技创新,而创新生态系统则是创新高效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鉴于我省科技创新的发展状况,其创新生态系统应选择政府引导、多主体协同转化模式。即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战略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将科技成果商业化,同时,系统中各创新主体间建立起协同机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此,建议一是建立由高校进行科研、企业进行市场信息调查、政府进行资金项目支持的协同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首先,打通高校科技成果专利转化通道,如可将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引导给民营企业进行使用和转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其次,政府要扶持和培育一批从事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整合为一体。最后,搭建高校与企业科技成果对接渠道,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各种科技要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系统。加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发挥我省的国家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的牵引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的载体功能。世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经验表明,载体建设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按照科技创新的周期划分,载体可以分为技术研发载体、技术转化载体和技术商业化载体。首先,技术创新载体建设要满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载体建设;其次,载体建设不能仅仅满足其物理概念的承载功能,要在载体上聚集创新资源,并且具备加快创新所需各种知识的聚合;最后,载体要具备转化和催化功能,能够加速推进创新过程向着特定的价值方向演进,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企业提供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环境要素。
三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和法治环境,构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相关秩序以及管理的全链条。充分发挥我省的科研优势,建设拥有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工业群体。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创造良好创新的生态环境。首先,政府通过政策制度,完善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省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协同合作;其次,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后,要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造就一批知名的服务品牌。缩短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同时消除科研中介的环节,节约科研成本,提高转化率。
四是从进入创新链入手,推动黑龙江融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生态系统中。融入创新链,一方面可以弥补地域之间的物理距离,克服我省远离经济中心的劣势;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我省区域创新的优势。在创新链上衔接,在技术创新上协同发展,把两个系统的知识、人才、设备、工艺、市场、技术、服务等创新要素紧密结合,实现不同系统的创新主体优势互补、相互依存,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进而实现产品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融合衔接,推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新水平努力重塑营商发展新环境
省政协常委 钟志林
全面提升我省法治建设水平,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收益,努力创建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优良的发展环境。
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机制方面,一要强化依法执政主动意识。将宪法法律纳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把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习和考核制度。二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三要完善党内民主公开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依规依法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四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进程。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在规范完善依法行政行为方面,一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二要继续实施简政放权。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环节中的有偿中介服务。三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及时解决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领域内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四要打造透明诚信政府,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依法依规限期解决,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在切实有力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一要树立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党委应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带头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认真帮助解决司法保障等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二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以审判和检察业务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三要规范完善司法行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检察诉讼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四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增强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实现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和经费保障。
在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方面,一要加强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党务、政务、司法和公共服务领域办事公开法制化建设。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二要加强党组织依法执政的监督,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内容。三要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各级人大应加大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政协组织应进一步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