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7日讯 (记者 唐继厚)7月15日,一女子带着锦旗来到佳木斯市司法局,以此来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助其打赢官司,并获得相应赔偿款。
2018年5月10日,马艳受雇于朱某在建三江前进农场从事插秧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朱某提供的插秧机传动轴缺少防护罩,导致马艳的胳膊被绞到传动轴中。马艳立即到佳木斯市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在马艳住院期间,朱某仅支付了医药费。事后,马艳找到朱某协商损害赔偿无果,便来到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律师李柏玉为受援人马艳起草了起诉状并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受理后,因无法找到朱某,一直未能对其送达起诉状。律师李柏玉与执行员一起去到当地寻找。在与法院的配合下,经过3次送达,终于找到朱某,将起诉状送达到朱某处。
开庭审理前,律师李柏玉为受援人马艳申请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过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右前臂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右手肌瘫与本次外伤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伤残鉴定为8级;误工期限伤后30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原告户籍性质为农业;鉴定费3000元。
该案件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马艳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该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朱某作为雇主,是马艳劳务活动的受益者,未给予马艳足够的劳动安全保障,且在提供劳动工具时未对劳动工具的使用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对马艳损伤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朱某承担70%,马艳承担30%的过错比例,判决朱某赔偿马艳医疗费、复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1530.14元,扣除朱某垫付的医药费,朱某再支付马艳69245.06元。
收到判决后,朱某履行了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