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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标准厂房可分面积转让
2019-07-24 07:59:4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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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7月24日讯 近日,哈尔滨市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哈尔滨市产业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位于哈市辖区内的17个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可实现分幢、分跨、分层分割转让、出租,该《办法》对推动哈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办法》对工业标准厂房实施了认定,工业标准厂房用地需属于工业用地,厂房及附属区域内绿化带、道路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厂房及附属区域总面积的15%,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对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基本要求,《办法》指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原厂房建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仓储等非工业用途;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工业标准厂房可申请分割转让;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分幢、分层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标准厂房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的消防配套车道、用房、设施等不得进行分割转让,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统一管理。

  此外,申请分割的标准厂房和土地必须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状态,分割转让工业标准厂房的相关协议书或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房产面积及被转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分摊(分割)面积。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