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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 涉及黑龙江一人悬赏10万元
2019-07-24 21:03: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唐继厚 包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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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24日讯(记者 唐继厚 包海多)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公布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50名重大在逃人员名单,涉及黑龙江一人悬赏10万元。

犯罪嫌疑人于景全。

  于景全,男,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身高170厘米左右,圆脸,体态较胖,黑龙江口音,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民主村,身份证号码:231085197806102719,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

  通告内容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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