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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款还私自出卖法院查封的苞米 宾县法院半年移交11起拒执案件
2019-07-26 19:30: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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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26日讯(记者 佘雨桐) 26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今年上半年,该院共移交公安机关涉嫌拒执案件11起,已有四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2件已宣判,均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发布会现场,宾县人民法院副局长曾凡影汇报了宾县法院上半年执行案件工作情况,同时详细讲解了近期宾县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处理办法,随后通报了一起相关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典型案例:拒不履行义务还私自出卖法院查封的苞米

  原告潘某诉刘某、姜某案件,宾县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8万元;被告刘某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1.8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姜某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宾县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宾县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姜某施行执行拘留措施,于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施行执行拘留措施。

  2017年10月26日,原办案人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苞米进行查封,期间有执行笔录及相片为证。

  2018年5月,被执行人刘某将宾县法院查封的苞米出卖,所得款项未缴至宾县法院。执行员得知情况后,先是电话联系刘某,要求刘某将卖苞米所得款项缴至宾县法院。刘某电话中表示钱不是自己花的,不愿偿还债务。执行员于2018年6月初去被执行人刘某家调查情况,刘某见到法院执法车辆后开车逃跑。

  2018年7月12日,执行员再次来到刘某家调查情况,刘某表示无法接受判决书上规定的本息金额,如还款只能偿还人民币20 000.00元,申请人表示不接受调解,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8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执行拘留措施后,申请人致电宾县法院,要求宾县法院针对刘某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刘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

  执行员至宾县拘留所调查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刘某辩解其名下只有二亩地,他家院子里面的苞米既有其父亲的,也有其已离婚妻子的。并说出“我也不懂法,去年去找我没说什么,就说给我取个笔录,说给我照个相就完事了,我也不知道咋回事”的话,不承认其存在拒执行为。刘某同时表示“现在还款只能偿还人民币10 000.00元,潘某若不同意,大不了每年蹲两次拘留”。

  同时执行员通过走访及调取笔录,取得了宾川村孙家屯屯长赵某、村民赵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执行人刘某虽然账面上土地不多,但每年实际种植亩数及收入远远超过刘某的口述,且每年实际收入足以支付全部案款。申请人潘某同时提供了录音材料证实上述情况。

  执行员认为,2017年10月26日原执行员对刘某所有的苞米进行查封合法依规,查封时刘某及其家人均在场,查封现场无人质疑,自接到查封裁定后法定期限内也无人提出异议。刘某被拘留后进行的陈述,属于为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狡辩。

  综上,应认定宾县法院查封的农作物属刘某所有,其存在私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宾县法院决定追究刘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2019年1月11日,宾县法院形成拒执卷宗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依法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6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抓捕。刘某到案后,其父亲刘某有至宾县法院表示同意代刘某与申请人潘某进行和解并给付全部剩余执行款。案件双方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全部款项给付完毕,至此案件终结执行。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