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6日讯(那娜 记者 佘雨桐)鸡西一位村民在一家鱼塘垂钓时,不慎触电倒地。事后,该村民一纸诉状将鱼塘、供电公司、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近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鱼塘经营者孙某、供电公司、村委会按40%、20%、10%比例承担责任,原告刘某负担30%责任。
被高压线电击男子告三方
家住滴道区鸡场村的村民刘某,在滴道河乡团山子村孙某经营的鱼塘垂钓时,不慎将鱼竿和鱼塘上空的高压线碰触后击伤,随即被送往鸡西市鸡矿医院住院,1天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哈尔滨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刘某因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一纸诉状将鱼塘经营者孙某、鸡西市某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滴道河乡团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院。
刘某认为,孙某作为鱼塘管理人,在高压线下对外开放鱼池,没有尽到提示、告知、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售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人,虽然对自己的伤害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共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6399元。
三方各执己见究竟孰是孰非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没有让刘某到自己房前的不对外经营的鱼塘钓鱼,而且刘某并不是在鱼塘边行走,是在菜地内行走触电,另外鱼塘边及房屋墙上设了警示标志,所以原告刘某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不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某售电公司认为,本公司所架设的35kv高压线于1981年设计完毕,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技术违规操作问题,刘某是在孙某非法经营的鱼塘边没有人行道的菜地里,双手举着7.2米长的鱼竿强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为4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刘某应该充分认识到高度危险性,因此损失应自负。同时,孙某经营的鱼塘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证无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滴道河乡团山子村辩称,孙某是继承他父亲1979年开发的鱼塘,土地归滴道河乡团山子村所有,先有土地和鱼池,某售电部门与村里未签订任何协议建高压线及塔座,另外,40年了,电力部门线路巡视期间并没有说在高压线下不可以建鱼池,也没有对村委会和承包人孙某进行个人提示或书面告知,不可以在高压线下建鱼池,以免发生危害人员伤亡或造成事故,触电是由电力部门巡视巡查不到位造成的,鱼池是承包农户个人管理,发生该事故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刘某损失。
滴道区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办案法官夏世清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高压线垂钓的危险,但其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过失,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被告孙某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任何证照经营鱼塘,在原告到其门前有高压线的鱼池钓鱼时,没有做到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责任,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某售电公司作为高压线所有人,没有对滴道河乡团山子村和承包人孙某个人尽到高压线下的鱼池禁止钓鱼提示、告知、管理义务,其疏于管理,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被告滴道河乡团山子村将其村高压线下的鱼池承包给被告孙某收取承包费,对承包人孙某房前高压线下的鱼池没有尽到提示、告知、管理禁止钓鱼义务,故其对原告损害后果也应负一定责任。
最终滴道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鸡西某售电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团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按40%、20%、10%比例承担责任,原告刘某负担30%责任。至此,案件经过上诉期已经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