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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19日起患者用药更加优质廉价
2019-12-12 14:16: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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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2月12日讯(记者 孙英鑫) 1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将于12月19日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结果,标志着我省落实国家试点扩围工作全面落地,也意味着12月19日起,患者在医院就医可以使用更多优质廉价药。按照2018年全省公立医院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采购数据计算,降价后,全省共计可减少药品费用2.42亿元。

  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个部门印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25个省组成采购联盟,我省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品种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由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9月末,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与联盟地区2018年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9%,与“4+7”试点中选价格水平相比,平均降幅25%。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孙英鑫摄       

  据悉,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形成《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11月25日,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全省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树杰表示,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我省在方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基本原则,采取六大措施,保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对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省市场有序流通。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