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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3000余件 受案标金额达86.31亿元
2020-01-07 14:52:29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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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月7日讯(记者 佘雨桐)2019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3036件,比去年增长50.22% ;受案标的额86.31亿元,比去年增长20.09 %。共审结案件2028件,其中裁决872件,调撤1156件,调撤率57%。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市民及市场主体运用仲裁制度维权的能力,现从2019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1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房屋买卖要更名委托授权不可靠

  2018年12月13日,王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7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屋。因李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未满2年,双方为了避税约定采用公证方式交易,即:李先生在收到房屋首付款后为王先生出具公证授权委托,授权王先生代为办理该房屋的出售、更名等事宜;王先生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实际占有李先生交付的房屋后支付剩余房款,待房产证取得时间满2年后王先生自行办理更名。王先生在2019年5月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证时,发现李先生在2019年3月将房屋抵押给了担保公司。王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先生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更名。

  经调解,王先生代李先生清偿担保公司的9万元,李先生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的更名事宜;李先生在1年内偿还王先生代为清偿的9万元。

  印章管理须规范未办登记亦有效

  2019年3月1日,胜利公司与华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胜利公司向华新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2%,借款期限1个月。后因胜利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且以《借款合同》加盖的印章系伪造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发生争议。华新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胜利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裁决,胜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财收益虽不少合同担保要签好

  2017年1月,李雷在龙溪金服投资平台进行定向委托投资理财,后平台资金链断裂。为保证李雷收回投资款及收益,2018年12月,龙溪金服投资平台协调天一公司和森智公司为李雷出具承诺担保书,承诺李雷在投资平台的全部投资款及收益,由天一公司和森智公司担保足额偿还。2019年3月,李雷急需资金周转,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玲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龙溪金服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故刘玲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一公司和森智公司立即给付刘玲投资平台款本金及收益。

  经裁决,天一公司、森智公司给付刘玲本金及收益。

  丈夫买房借了款,共同债务妻要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父母均已过世,亦无子女。王某为改善夫妻住房条件,于2018年3月25日向朋友张某借款购买房屋,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数额为60万元,月息2%。张某遂向王某转账60万元,王某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后王某于2018年11月20日猝死,张某得知后请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拒不偿还。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偿还欠款60万元及利息。

  经裁决,李某给付本金及利息。

  书面合同很重要口头约定风险多

  2019年4月,张先生为经营需要承租了王先生的门市房屋,约定每月月底前支付次月租金。因是经朋友介绍,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19年9月1日,王先生告知张先生其要使用房屋,并让张先生在2019年9月20日前迁出房屋。张先生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长期租赁该房屋,并向王先生支付10月份的房屋租金。王先生拒收,并于2019年10月10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张先生迁出案涉房屋。

  经裁决,张先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迁出案涉房屋。

  违建厂房仍出租合同无效是原则

  2016年3月,韩梅梅与英格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韩梅梅将案涉厂房租赁给英格公司,租期五年,第一年租金30万元,逐年递增2%。2018年,案涉厂房所处地段租金涨幅较大,韩梅梅曾与英格公司沟通,表示多人要高价租赁该厂房,要求上涨30%租金,英格公司表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2019年1月,韩梅梅以案涉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收回案涉厂房,英格公司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经裁决,确认案涉合同无效,英格公司返还案涉厂房并支付使用期间70%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中介挪用购房款 和解处理效率高

  2018年11月20日,宋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先生的房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宋先生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首付款及定金由中介公司代收转付。宋先生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20万元给付中介公司。2019年1月,宋先生的银行贷款审批通过。但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将首付款给付李先生,后买卖双方得知中介公司将首付款挪用。故宋先生申请裁决李先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宋先生与李先生达成和解,由宋先生在1个月内重新筹措首付款10万元给付李先生,李先生配合宋先生办理房屋更名过户事宜并交付房屋。

  企业发起签协议违反约定需担责

  2019年7月,李女士与韩女士决定合伙成立旅行社,并签订了《企业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韩女士以技术入股,李女士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占50%股份。李女士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缴足20万元至韩女士账户,韩女士负责旅行社设立事宜。协议签订后,李女士将20万元汇入韩女士个人的银行账户,但韩女士并未设立旅行社,而是利用20万元出资款注册了一家一人独资的旅游咨询公司,公司的股东只有韩女士一人。故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韩女士签订的《企业发起人协议》,韩女士返还20万元出资款。

  经裁决,解除《企业发起人协议》,韩女士返还20万元出资款。

  合同效力法律定约定条件未必行

  2018年5月,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李某借给赵某50万元,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一式两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赵某在两份合同上签字后交于李某,但李某并未签字。当日李某将50万元汇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仅偿还了本金,并表示合同并未生效,不同意支付利息。故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赵某偿还欠款利息。

  仲裁庭裁决赵某给付欠款利息。

  给付条件若成就,可以转让质保金

  2017年4月,施工方烟波公司与业主方暮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2018年6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烟波公司与楚天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全部债权转让给楚天阔公司,楚天阔公司同意受让该债权。2019年8月,楚天阔公司要求暮霭公司返还质保金,暮霭公司以质保金具有特定性,不得作为债权转让为由拒绝。故楚天阔公司请求裁决暮霭公司给付质保金。

  经裁决,暮霭公司给付质保金。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