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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伊春市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
2020-02-15 18:34: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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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5日讯(记者 王春颖)2月15日,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8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在疫情防控期间,伊春市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

  附: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8号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伊春市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举报奖励范围及内容

  (一)有域外疫情重点区域居留史,进入或者返回伊春市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其本人及亲属隐瞒相关信息的(已经街道办、乡镇、社区、村屯排查登记的除外)。

  (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乡镇、林场分公司、村屯、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行为。

  (四)私自接纳、容留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刻意隐瞒不报的行为。

  (五)违反行业停止营业、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营业、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等集聚活动的行为。

  (六)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野生动物猎杀、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为。

  (七)违反禁令私自经营生产的行为。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出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的行为。

  (十一)其他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迅速组织查证。

  (二)举报电话。

  伊春市:12345

  铁力市:2285578

  嘉荫县:6132533

  汤旺县:3532644

  丰林县:3569958

  南岔县:3476119

  大箐山县:3436105

  伊美区:3607728

  友好区:3298188

  乌翠区:13644676679

  金林区:3738444

  三、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市、县(市、区)两级管理权限分级兑现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市级和县(市)、区均接到举报线索的,由县(市)、区核查兑现。其中:

  1.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重要信息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信息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2.属于县(市)、区级管理权限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市)、区兑现奖励。已发布奖励标准的,按原发布奖励标准执行,未发布奖励标准的,参照市级管理权限举报线索奖励标准执行。

  (二)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督导组负责市级举报信息核实及奖金兑现。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当地举报信息核实及奖金兑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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