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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新规:多次违规停放共享单车将信用惩戒
2020-05-19 09:14:33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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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19日讯 为规范全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近日,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员密集区与交通站点周边划定可停放区和禁停区。

  依据《办法》,共享单车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不得超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

  运营企业应当将投放区域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城市公园、医院、校园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纳入重点管理范围,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自觉接受各级属地管理部门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考虑季节变换对居民租赁共享单车需求的影响,在停放协议中确定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

  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划定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

  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城市公园、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以及公交站点、公路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站点周边,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城镇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居民出行需求划定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并督促运营企业遵照执行。

  居民住宅区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由其物业企业制定具体停放规定,并实施管理。

  用户违规停放运营企业可收取违约金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在用户首次登陆使用手机APP端时,与用户完成协议签订。服务协议中要明确共享单车停放规范,标注车辆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通过设置不同程度的违规停放次数惩戒条款,对违规停放的用户采取取消优惠政策、降低信用评价、收取违约金、限制车辆使用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停放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

  合理配备运营维护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所属共享单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丢弃的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制定城镇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出现大量堆积的车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可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按停放协议约定由运营企业承担。

  用户多次违规停放将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检查考评工作,依据停放协议开展检查考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考评结果。

  对停车秩序混乱、线下运营服务不力、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区域秩序,经督促整改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公开曝光相关问题,并可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等措施限制其运营,维护良好的公共区域秩序。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共享单车停放秩序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共享单车用户要认真履行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自觉《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对多次违规停放、信用评级低的用户,可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运营企业联合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办法拟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18日—6月18日

  电子邮件地址:zjtzfj@163.com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