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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20:49:4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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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30日10时许,图强公安分局森林保卫大队民警在图强林业局潮河森林资源管护区巡查时发现,进入10支线的道口有单向两轮摩托车胎印,且没有其他车辆的印迹。民警在10支线的采石场处蹲守至13时50分许,看见被告人吴某某骑两轮摩托车从10支线里向外行至采石场处,被民警截获,被告人吴某某的摩托车后驮有一白丝袋子内装有原麝一只,被民警当场扣押。经讯问,2018年8月末、10月中旬、11月末,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漠满公路东侧树林和潮河森林资源管护区10支线北侧树林多次用大夹子、钢丝套、雪兔套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麝2只、雪兔3只、花尾榛鸡13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雪兔、花尾榛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漠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丝套15个、铁丝套20个、夹子39个、铁丝1匝、钳子2把、钢锯1把、圆挫1根予以没收,依法销毁;随案移送的原麝2只、紫貂5只、雪兔3只、花尾榛鸡13只、狍子头1个、狍子腿1只、狍子骨头2块、狍子肉2块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扣押在案的个人财产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巡护手册1册、手机3部依法予以返还;四、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262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大兴安岭地区原始森林面积广阔,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包含多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近年来,全区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某些犯罪分子仍然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导致涉野生动物类犯罪时有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政策,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只、二级保护动物16只,犯罪情节恶劣。漠河市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6200元,切实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作用。判决结果彰显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心与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宋某某非法采矿案

  经被告人宋某某申请,伊春市水务局于2011年批准其在伊春市带岭区西南岔河大青川铁路车站下游采混合砂2000立方米,于2012年批准其在带岭区西南岔河与青川东小河汇河口上游600米处河道内采混合砂1000立方米;带岭区水务局于2016年批准其在带岭区西南岔河大青川林场段河道内采混合砂5000立方米。

  2012年,伊春市水务局批准潘某某(宋某某合伙人)在带岭区青川东小河东方红段大桥下游1000米以下河道内采砂2000立方米。

  2011年至2014年、2016年间,被告人宋某某雇佣郝某某、韩某等人在西南岔河大青川段河道内进行采砂,采砂过程中存在无许可证采砂、超范围超量采砂。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宋某某销售给大连某公司工地砂石共计28297立方米,获利1552175元,销售给赵某工地砂石获利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销售给大连某公司工地砂石28297立方米,其中非法采砂数量为18297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003645元,销售给赵某工地砂石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二者合计被告人宋某某非法采砂获利人民币1103645元。

  大箐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非法获利款人民币1103645元,依法予以退赔,上缴国库;三、红色无牌照翻斗车1辆、黄色无牌照铲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范围超量采砂,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103645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矿产资源破坏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吴某某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9日至13日期间,先后5次独自驾驶哈飞牌灰色面包车、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到伊春市翠峦区冲锋经营所施业区82、88林班内,用油锯盗伐桦树、榆树、赤杨、柳树25株,被盗伐的林班隶属国有林,地块为一级公益林区。翠峦林业局调查设计队说明书认为,立木蓄积量为2.4673立方米,出材1.797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伐林木损失为1132.34元。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按照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林业队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要求,在翠峦林业局冲锋经营所施业区88林班内补植补造红皮云杉230株,树木存活率达到80%以上,由翠峦林业局营林生产机械科负责验收,由伊春市翠峦区资源林政局负责监管。三、作案工具哈飞牌面包车1辆、伐木者牌油锯1台、大斧1把、木材59根,公安机关已收缴,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毁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补种树木是恢复森林资源的有效途径。(完)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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