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恋爱中的情侣即使还没结婚在确定恋爱关系共同生活后也会考虑购房,可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爱情随时可能分手,此时如果房产处理不清楚就很头疼了……
姜某在2013年与前夫离婚后,认识了于某,二人经过相处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17日,于某到鸡西市滴道邮政储蓄银行取款9万元,购买了张某位于滴道区的一户楼房。于某与姜某一同与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某忙着与卖方付款,姜某便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主张某签订合同,并一直自己保管着合同。因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需五年后才能办理房照,所以二人买房的时候就与卖方约定少付1万元的购房款,待将来可以办房产证的时候再付尾款,并一同办理过户。于某将房屋装修后,一直与姜某同居至今。
今年年初,房子终于到了可以办理房证的时候了,姜某在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当年的售房人张某,付清了1万元尾款,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近日,得知房屋登记情况的于某将姜某诉至鸡西市滴道区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系于某购买,房屋产权归于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2015年1月17日,原告到滴道邮政储蓄银行取款9万元给售房人张某购买楼房,且被告在两段语音中,承认系原告购买的房屋,并同意以后将手续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归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购买楼房系被告用其个人积蓄3.8万元,打工挣得3万元,向其外甥女借2.9万元购买所得,该三笔钱未存过银行,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被告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本案争议房产系原告购买,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