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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超1.5亿元!看法院怎么判!
2020-06-19 14:43:15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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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之际,为使社会公众充分认清非法集资的行为表现和社会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黑龙江高院选取了一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为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向集资参与人许诺高额利息,未经金融机构批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希望通过这起案例的发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政策,增强大家的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2月,被告人商某、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吉林省吉林市设立多家分公司。二被告人明知该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以该公司名义通过散发传单、召开理财会、发布媒体广告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该公司“中世宝”“年赢宝”等投资产品,许诺给予年利率8%-14.8%的高额利息,采用P2P投资模式,虚构将所吸收的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通过二被告人实际经营的大庆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商某实际经营的某信息咨询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借贷给他人的手段非法集资。

  为取得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二被告人还以其实际经营无担保能力的大庆市某担保公司的名义为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了担保函。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分别担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数家分公司负责人,带领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组织发放宣传单、召开理财会的方式对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投资款,并获得工资及提成。

  至案发前,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18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51亿余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本息6729万余元,尚有738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9186万余元未返还。被告人商某、孙某某将集资款中的2600万余元用于归还之前欠款,将3000万余元用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余集资款去向不清。

  另查明,被告人商某、孙某某还存在抽逃某担保公司出资的行为。

  被告人商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假借P2P理财模式,谎称投资有担保保证,骗取他人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商某、孙某某将某担保公司的增资抽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作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质,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中世宝”“年赢宝”等理财产品,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商某、孙某某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商某、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吴某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商某、孙某某退赔738名集资参与人918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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