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非法索债,“地下执法队”收车 哈尔滨这2起涉恶案件,判了!
2020-08-03 16:49:09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非法索债、敲诈勒索成立“地下执法队”收车

  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宣判2起涉恶案件。

  王某祥恶势力犯罪集团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7月31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对王某祥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祥招揽被告人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王小某、谭某、祁某浩、王某涛、鞠某军等11人进行非法索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王某祥在接受他人委托后,指使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王小某、谭某、祁某浩等人以跟随贴靠、辱骂威胁、强行入户等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王某祥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祥多次纠集被告人焦某昊等11人,采用堵门、辱骂威胁、尾随跟踪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祥组织焦某昊、张某然、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谭某、尹某伦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祥、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王小某、谭某、王某涛、鞠某军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其中,王某祥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焦某昊等11人在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实行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谭某、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参与该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祥、焦某昊、张某然、尹某伦、于某藐、王某、郝某飞、祁某浩、谭某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小某、王某涛、鞠某军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李某楠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近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宣判李某楠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首犯李某楠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楠系大连久基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基隆公司”)实际经营者。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致金融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金融公司”)分别与久基隆公司签订催收合同,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委托久基隆公司对黑龙江省内购车贷款逾期车辆进行催收。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李某楠以久基隆公司名义纠集被告人郭某、姜某、沈某、张某、魏某山、李某,指使郭某等人通过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对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在黑龙江省内贷款逾期车辆强行占有后,将车辆交付标致金融公司、奇瑞金融公司以谋取经济利益。李某楠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楠为首要分子,以郭某为骨干成员,以沈某、张某、姜某、魏某山、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楠纠集被告人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多次占用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破坏社会秩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楠、郭某、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李某楠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利用该组织对贷款逾期车辆催收时,多次指挥郭某等人以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强行占有贷款逾期车辆,形成犯罪集团。

  李某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郭某听从李某楠指挥,负责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使用暴力、欺骗、拖车、私配车钥匙等手段强行占有贷款逾期车辆,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集团犯罪处罚。张某、沈某、姜某、魏某山、李某在各自参与的集团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对被害人车辆的强行占有行为,在集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集团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