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
没有办法携手走到最后
这时,分开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然而,一个家庭的破裂
却会随之带来新的问题
比如,父母子女这浓浓的血脉之情
该如何维系
今天的案例
离婚的夫妻双方闹到法院
只因他们在离婚协议中
规定了放弃探望权的条款
这种规定效力如何?
法官又会怎么决断呢?
董女士与谢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谢。
然而好景不长,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甚至殴打。2018年5月,董女士与谢先生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费用由董女士自担,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后一年多,谢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未看望孩子。但随着时间推移,谢先生愈发想念儿子,他多次联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无奈之下,2020年5月,谢先生将前妻董女士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9时将儿子小谢接回家,次日上午9时前再送回至被告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小谢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即使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除非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的中止与否,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且还得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本案中,谢先生作为小谢的父亲,虽然在协议离婚中约定了“谢先生自愿放弃探望权”,但该协议部分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原告谢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谢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但对小谢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应当本着有利于小谢学习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
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
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
婚离了,缘分也就没了
但孩子仍是双方共同的
即使双方再有矛盾
也不能因此拒绝
对方对孩子的合理探望
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出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