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大庆
搜 索
“民法典”对担保有了新规定 担保人未必跟着“吃锅烙”
2020-08-07 09:20:28 来源:东北网-大庆晚报  作者:范红敏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7日讯 核心提示:朋友想借钱,找你帮忙担保,帮还是不帮?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做了担保人,结果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那么,如果必须要做担保人,需要注意什么?《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又有哪些变化?

  8月4日,记者咨询了大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法学会律师实务研究会会长乔英男。

  相关案例

  案例1.张某为人热情仗义,愿为朋友两肋插刀。一天,张某接到朋友求助电话,朋友称自己的生意遇到了难处,想贷款20万元解燃眉之急,希望张某帮忙担保,并承诺会按时偿还,不会给张某带来任何麻烦。

  张某一口答应,不料合同签完后,朋友人间蒸发了,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只能找担保人张某还钱。

  为了还上这笔钱,张某四处借钱,巨大的还款压力,让他喘不上气。

  案例2.几年前,邢某的同事在一家公司贷款(后来证实是恶势力团伙),双方约定贷款3万元还5万元,邢某帮其做担保。

  还款过程中,犯罪团伙采用恶意制造违约、签订虚假借条等手段,不断累积债务,邢某的同事不堪其扰,选择了外出躲债,结果邢某就成了恶势力团伙的索债目标,最后,为了帮同事还债,邢某直接损失30多万元。

  最终,该恶势力团伙被剿灭,主犯被判刑。

  保证方式

  问:如果必须要做担保人,在签订相关文件时应注意什么?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乔英男: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保证,是指保证担保,法律上规定的保证人,也就是大家俗称的担保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问:给人做担保,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区别?

  乔英男: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里,没有履行和不能履行有很大的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当借款到期时,如果担保人是连带保证人,在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找借款人要钱,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

  而一般保证人,是指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所以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问:《民法典》中,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怎样的改变?

  乔英男:《担保法》规定,对于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上述案例中张某,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还款20万元。

  《民法典》第686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来看,案例中张某,就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比一般保证更为严苛,如果采取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人们经常会感觉这有些不太公平。

  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的时代来临了。

  保证期间

  问:关于保证责任期间,有变化吗?

  乔英男: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此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说,《民法典》中对于保证期间没了两年之说。

  问: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是否也随同一起无效?

  乔英男: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哪类人不能做担保人?

  乔英男:《民法典》第683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问: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乔英男: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问: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变更或转让了主债权债务,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吗?

  乔英男: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问:保证的范围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乔英男: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问: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乔英男: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