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活动
总会有败诉的一方
有些当事人
仅仅因为判决不和自己的心意
就不顾法律规定
不听法官劝阻
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蔑
今天,小编给大家
带来这样一个案例
近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吕某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不服,在递交的上诉状中存在多处侮辱性言辞。鉴于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依法向吕某送达告知书,并进行了释法明理,吕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言行,主动道歉并修正了不当言辞。


法官助理收到吕某递交的上诉状后,发现其在上诉状中称“是不是审判人员脑袋进水了?”等侮辱性词语。

办案法官知晓后,通过电话告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立即对上诉状进行改正,吕某非但不听劝告,反而在电话中对办案法官大肆辱骂。
鉴于吕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吕某送达告知书,对其释明其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并限期整改,否则需要承担相应处罚。

吕某收到告知书后,主动到法院沟通,经过对其进行训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将上诉状内容修改后重新提交。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法官行使审判权利
终有胜诉方和败诉方
当事人如对裁判结果不服
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诉系其正当权利
但绝不可以逞一时口舌之快
侮辱法官、亵渎法律
此类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但鉴于吕某接受训诫后
已经诚恳道歉并自行
对上诉状进行了修正
法院最终未对其采取拘留
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