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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没写借条,法官竟然帮他要回了钱,咋回事儿?
2020-08-24 09:06:16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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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微信、支付宝

  转账借钱给朋友

  谁成想,朋友竟然欠钱不还!

  近日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

  系“塑料”好朋友关系

  吕某急需用钱,向吴某借款

  吴某人在国外

  故通过支付宝向吕某转账

  吴某碍于情面

  没有向吕某索要借条

  二人只达成口头协议

  谁成想,到了还款期后

  吴某向吕某竟然多次索要未果

  无奈之下,吴某诉至法院

  主张吕某偿还借款5500元

  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2019年8月期间,吴某通过支付宝向吕某转账五笔,共计5700元。其中两笔共计5200元的转账备注为借款、一笔100元的转账备注为车票钱、其余两笔共计400元的转账未进行备注。双方未约定利息及期限,未出具其他借款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吕某之间虽没有借款凭证,但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双方在转账时有对款项进行备注说明的习惯。从该备注说明中可以看出,双方借款数额为5200元。据此,法院判决吕某偿还吴某借款5200元。

  法律小贴士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官提示

  通过网络转账、汇款等方式进行转账时,要直接汇入对方实名的账户内,利用好备注、附言等功能,将钱款的性质、还款期限进行注明。条件允许时,应当签订书面债权凭证。转账后及时与对方确认钱款是否到账。

  网络的不断发展

  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

  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

  曾经的白纸黑字

  如今变为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曾经的签字按捺

  如今变为指纹识别、确认收款

  时代在变

  但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不变

  从彼此陌生到友情建立

  要靠双方共同的努力与付出

  财富并非是永远的朋友

  但好朋友是永远的财富

  不要因一时的利益

  放弃了朋友间

  最宝贵的情谊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