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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既不是税也不是费
2020-09-18 10:16:09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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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8日讯 2006年1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今年4月,哈市出台了《关于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修资金多种应急使用的申请,以及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说明。为让市民更详细地了解有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政策、细则,近日,结合《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本报联合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以“问答、讲解政策、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推出“解读哈市住房维修资金新规系列报道”。

  物业管理费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否重复?

  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是哈尔滨特有的,依据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及2007年12月4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都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很多中小城市和县城也都建立了维修资金制度。那么,物业管理费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有重复呢?答案是否定的。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既不是税,也不是费,它是为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为每个房屋建立的维修专户。物业服务费是一种商品行为,是业主为了得到某些服务而支付的一种等价交换。物业费主要由九项费用构成,物业服务费构成中其中有一项是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房屋发生买卖、变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维修资金转移或者变更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变更手续。”

  针对维修资金转移、变更业务,对服务流程进行再造,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进一步完善,自2017年1月1日起业主在各区不动产分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系统会自动甄别,其中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的房屋,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使该业务由业主到中心办理变成了系统即时办结。

  第十三条规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分户帐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续交维修资金;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确保买卖双方利益,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提醒广大市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变更时,账户里的余额也随之转移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建议业主在各区不动产分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房款是否包含维修资金等内容,避免交易中出现纷争。

责任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