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讯 (记者 佘雨桐)鸡西市一名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撞伤人,该由谁来买单?近日,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6月23日,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沿滴道区中兴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中兴街与建华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沿建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多处挫伤,王某在鸡矿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
经滴道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是于某臣所有,事发时,于某臣在肇事车辆的副驾驶教李某练车,李某是未成年人。
本案被告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7岁,是一名在读学生,且无经济收入来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驾驶,撞伤他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双方诉累,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不耽误治疗,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立即应原告申请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后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的父母提出赔偿王某损失4800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它争议。该款已当庭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李某在出事时为未成年人,案子进入审理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该如何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李某在出事时为未成年人,虽然案子进入审理阶段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仍无任何收入来源,因此,李某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和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