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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圈”越扩越大 各类群体救助帮扶全覆盖
2020-11-05 07:30:0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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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黑龙江日报11月5日讯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始终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扩面”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重中之重,日前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更加全面、有效地覆盖到对各类群体的救助帮扶,极大提升了对重病、重残以及贫困边缘群体的救助效能。

  《意见》从四个方面为“扩面”提供了政策支撑:一是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来进行计算;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和基本生活补助相结合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机制,让低收入困难家庭得到更为稳定的生活保障。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一方面,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另一方面,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各地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的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四是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在今年底达到100%,使这类特殊困难群体得到较好的照料服务。

  “救助圈”扩面

  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来进行计算

  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

  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各地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的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

  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