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6日讯 不知从何时起,在大多数人的传统观念里,有了房子,才算有了家,没有房子就没有归属感,没有房子更不要提结婚了。结婚时的一句“你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更是成为现代人检验真爱的重要标准。
然而,如果有一天感情破裂,曾经相爱的两人选择以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分割财产则成为必然。在众多财产纠纷中,围绕房产而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
近日,读者李女士向本报咨询,她与丈夫离婚后,双方协议将唯一的房产留给了年幼的儿子,不想对方竟要求她交取暖费与物业费。那么,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来交?离婚后,又有哪些常见的房产分割纠纷呢?
房屋取暖费引纠纷
都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然而,面对种种不可预见的矛盾,许多夫妻最终无法携手到白头。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双方还育有一个年幼的儿子。但小家伙的到来,并没有让这段婚姻延续多久。二人在孩子两岁的时候,选择了离婚。
据李女士讲,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没有什么纠纷,只有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产,是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买的,至今还有贷款,虽已离婚,但还是由两人来共同偿还贷款。
至于离婚后房子该归谁所有,李女士当时与孩子的爸爸进行了协商。两人最终达成共识,房子留给孩子,在孩子年幼时,房子先不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告诉记者,离婚后,孩子的父亲强烈要把孩子留在身边,她同意了。随后,她搬离了原本的家,由前夫带着孩子在那里生活。
转眼间,孩子渐渐长大,开始在家附近上幼儿园,可孩子的爸爸由于工作繁忙,加上孩子又特别想妈妈,于是,李女士为了照看孩子,又搬了回来。
李女士称,她住的地方离孩子的幼儿园特别远,来回走不方便,为了孩子,只得又搬回原住处,但她与前夫是分屋居住,各吃各的,并没有过多的交集。
然而,没过多久,前夫就找到了李女士,告诉她今年的取暖费和物业费,需要她来交。李女士听后,既生气,又不解,双方签协议时,房子由前夫和孩子居住,她也搬离了。当下也是为了照顾孩子,才会搬回来居住,怎么还会由她来承担这些费用呢?
如居住需承担部分费用
那么,针对这突如其来的费用,李女士该不该交呢?记者咨询了律师。
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告诉记者,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双方虽已离婚,但还都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同时,双方签订婚后协议,房子由孩子及其父亲居住,李女士搬离。
从上述条件来看,李女士是否需要付取暖和物业费,需要考虑的是她是否在那里居住。
如果李女士住在那里,就需要与前夫共同承担这些费用。如果不在那里居住,按照婚后的双方协议,这些费用需要由实际使用者也就是孩子的父亲来付,李女士则不需要与其共同承担。
四种常见房产分割纠纷
离婚时,房子是最易产生纠纷的因素。那么,有哪些因房产产生的法律纠纷,需要大家了解和注意呢?
一、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
根据相关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现实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取悦对方,许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对方,而随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按照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我们国家,儿女结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的情况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有的父母倾其大半辈子积蓄为子女购买了一套房子。
按以前的规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年来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父母倾其所有给子女买的房,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对出资一方的父母来说很不公平。
根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对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四、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现实社会中,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如果若干年后一旦离婚,共同使用的嫁妆可能损耗了,但房产作为家里最值钱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对此不予考虑,对婚后参与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则显失公平。
根据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