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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00万被判刑
2020-12-18 19:49:59 来源:东北网  作者:费丽春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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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讯(费丽春 记者 佘雨桐)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2600万。近日,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16年开始,某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股东兼经理刘某通过打电话或经人介绍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诱惑向尹某等50人借款共计1931.55万元;以水稻款支付利息一分至两分不等的高息利诱向水稻种植户吸收水稻款848万元。目前,尚有1221.3万元未归还。

  2018年,张某利用他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农村个人生产贷款,并伪造材料提交银行。共骗取贷款1387万元,供其个人及所经营的米业公司使用。后贷款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张某仍未能归还。

2019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7月,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该米业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刘某作为公司主管和负责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是共同犯罪,刘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米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张某犯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九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责令该米业公司及张某退赔银行损失,责令该米业公司、张某及刘某对50名被害人进行退赔。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及刘某的亲属邓某准备自筹资金接管该米业公司,邓某与部分农户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代替张某、刘某偿还了部分欠款。随后,刘某与50户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50人出具了对张某、刘某的谅解书。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