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这哪是“卖家秀”与“买家秀”的区别?这收到的就不是我买的东西!
2020-12-23 11:47:5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双十二购物狂欢已经结束,这几天,大家迎来了浩浩荡荡的快递大军。你收到货了吗?你遇到了货物与描述不符的困扰吗?你是在享受购物成果?还是苦于维权无门?近日,穆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

  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化妆品。2020年双十一期间,肖某在该平台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系列眼霜,产品图片为“XX小蓝瓶”,并附文“【XX专柜版】XX眼霜15ML新版”,载明价格为560元。

  收货后,肖某发现所收商品并非平台中展示的产品,而是价格更为便宜的另一款产品,产品描述与其收到的实物不符,遂将卖家诉至穆棱市法院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货退款,同时要求三倍赔偿。

  因被告公司远在杭州,综合多种因素,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通过“网络审判法庭”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普通消费者在APP上购物,即视为做出了购买该网页所展示产品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收到了与商品页面描述不相符、价格更为便宜的另一款产品,并非重大误解。

  被告认为,原告收到的实物是网页所展示产品的新版,只是公司因过失未及时将网页展示信息的相关图片和内容进行更新,应为重大误解,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故意欺诈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庭审结束后,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登录了销售该款商品的官网进行调查,发现被告所发货的产品与其网页展示产品确为两种不同产品,并非如被告所说系新版产品。

  承办法官认为,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检验法来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

  本案中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收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决定以此为鉴在全公司内进行培训。被告诚恳解决问题的态度获得了原告谅解。原告最终同意被告给付1500元赔偿款的解决意见,并撤回了起诉。

  网络与线下的购物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店家的宣传页面辨别商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于是,部分网络商铺在出售商品时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行为。消费者应仔细观察,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商家也要注意,即使并非故意虚假宣传,只要其行为能够造成一般消费者误解且不能自证是否故意,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