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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出台 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5㎡
2020-12-29 20:13: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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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9日讯(记者 张隽珊)12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明确,市、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居住区规模、学龄人口现状及变化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草案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条例》明确,中小学校用地应当在地质安全、形状规整、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危及学校安全、影响教育教学和师生身心健康的场所。每一万五千人以上二万五千人以下的居住区域内,应当优先设置二十七个班以上四十五个班以下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中;不足一万五千人的居住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设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

  《条例》明确了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五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一点七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点二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区域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当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增加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逐步解决。新建中小学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用途。以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用地,不得出租、出借、抵押或者擅自转让。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公共停车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