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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0-12-30 14:02: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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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人事委员会提出的《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删除第三条。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将第二款修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五、将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逐级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