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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法定代表人故意抽逃资金不还,后果很严重!
2021-01-06 15:57:5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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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是这借给了企业的钱

  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

  没有钱还款了

  怎么办?

  眼看着血汗钱就这么没了?

  没有其他的救济办法了?

  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故意抽逃资金的呢?

  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多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成功执行到位4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送来了锦旗,感谢法官的公正裁决和强力执行。

  2010年,牡丹江某乳业有限公司、佳木斯某乳业有限公司向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后因经营不善两家公司将资产转卖偿还债务,但始终未还张某借款。张某见欠款催收无果,将两家公司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牡丹江某乳业有限公司、佳木斯某乳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共计65万元。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张某向阳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两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是两家公司资不抵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两家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与公司股东赵某(刘某之妻)合谋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线索,要求审查公司帐目,追加刘某、赵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进入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后,

  结合案情实际及执行情况

  认真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最终认定了刘某、赵某二人

  合谋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事实

  依法作出追加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股东刘某

  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

  裁定生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刘某与赵某,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敦促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二人始终态度强硬且拒不配合执行,甚至搬离住所地逃避执行。对此,法院收集整理了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执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协查。

  2020年11月,在多个单位、部门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掌握了刘某动向,并于12月17日成功将刘某抓获。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权威,面对法院强大执行力度,刘某最终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主动认错悔改,当场还款4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偿还剩余钱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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