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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切莫开车 共迎幸福新年
2021-02-09 18:39:49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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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将至,三五家人、好友相聚,难免小酌几杯。喝酒痛快,但切记酒后不要开车,无论是二轮、三轮、四轮的,只要酒驾,小心危险驾驶罪给你“安排上”。今天给大家送一波案例。

  01

  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致人受伤,获刑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行至鸡西市城子河区某小区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撞倒致轻微伤。孙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部门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唐某具有的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02

  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期间再次酒后无牌、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获刑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丁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十字交叉路口与3名行人发生冲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鸡西市滴道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03

  酒后驾车当场被查,获刑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隋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公安部门鉴定: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隋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几个“活生生的”案例摆在大家的面前,请广大有证的、无证的会开车的朋友牢记,如果您不想度过一个“特别”的春节,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完)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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