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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去年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2021-03-08 09:06:59 来源:牡丹江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 崔晓翕 李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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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8日讯 3月5日,在维护妇女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三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病致残离异,前夫需付扶养费

  王女士与魏某某于2016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王女士因病致残,与魏某某分居,婚生子随魏某某生活。双方离婚后,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魏某某每月给付王女士生活费、医药费。

  经审理,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王女士与魏某某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王女士身患疾病,无固定收入,需要扶助。魏某某月收入3000元左右,应当给付王女士扶养费以尽扶养义务。考虑到婚生子随魏某某生活,酌定判决魏某某每月向王女士支付400元扶养费。

  案例二: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获补偿

  李某与周女士于201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7日离婚,2013年9月17日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却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

  2018年3月3日李某将周女士打伤,周女士报警,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200元的处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李某于2020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且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周女士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李某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周女士实施过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周女士要求李某给予精神损害补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酌定精神损害补偿金2000元。

  案例三:双方协议离婚,协议条款需执行

  张女士与王某于2019年8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离婚后,张女士无法联系到王某,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还是王某,故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房屋所有权办理到张女士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张女士将房屋办理到张女士名下。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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