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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秤实施诈骗 宝泉岭法院依法严判
2021-04-14 08:38:25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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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勤春来早,春耕备耕忙。正在农民兄弟们辛勤耕种时,不法分子竟将“黑手”伸向他们的血汗钱,使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秤诈骗玉米97.05吨,价值20万元。

  案件回顾

  早在2018年,高某就曾伙同李某甲在某农场地电子秤中安装作弊器实施诈骗。

  遥控器

  2020年,被告人高某故技重施,在网上购买地中衡作弊器,伙同李某甲等人秘密潜入某农场院内,将作弊器接收装置地中衡电子秤接收装置进行连接。

  2020年9月27日开始,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某农场16队、24队、25队、26队收购玉米,并雇佣四辆大型货车运输玉米。李某甲与高某约定诈骗分成后,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某农场收购粮食过程中,使用高某和李某甲事前安装好的地中衡电子秤作弊器遥控减少粮食重量数字,共诈骗种植户10户,涉案诈骗总金额155259.68元。

  综上,高某、李某甲诈骗犯罪19起,诈骗208805元;李某乙参与诈骗犯罪15起,参与诈骗154439元。案发后,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已退缴涉案赃款,并被公安机关扣押。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高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的不等罚金。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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