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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选择承诺制办理审批时 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
2021-04-15 17:58:2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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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5日讯(记者 孙英鑫)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就选择承诺制办理审批时,开办一公司政府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企业要履行哪些程序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朱江。东北网记者 孙英鑫 摄

  朱江表示,当选择承诺制办理审批时,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是告知环节。要向您一次性告知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和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内容中不得有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二是前期办理承诺环节。政府部门收到您的申请后,应当向您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如果您当面递交申请的,政府部门要把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当场发给您;如果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政府部门在收到您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向您提供。如果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的,政府部门应指导您知晓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全部内容,您要在约定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等给政府部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是中期审批决定环节。政府部门收到经您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及约定的申请材料后,经核查,您的信用状况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提交的申请书及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向您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是后期核查监管环节。您作出信用承诺后,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将对您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您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政府部门将指导并责令您限期整改;如果您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如果在核查中发现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政府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