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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出新政: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相关业务
2021-05-21 10:04:53 来源:齐齐哈尔新闻网  作者:张宏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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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1日讯 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才能缴存。近期,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购房能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秉承为民初心,打破固有模式,推出《齐齐哈尔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让更多百姓享受公积金政策,新政取消了本市户口限制,缴存基数下限由不低于社平工资放宽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规适用缴存人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男性未满58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缴存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建户。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建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近6个月以上收入证明(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入流水)、居住证(非本市户口提供)。

  收入低于我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不予登记建户。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予登记建户。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个人缴存者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低于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其月均收入确定;

  个人缴存者申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于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或按其上年养老保险月均缴费基数或上年月均纳税收入确定;

  临时性、季节性收入的可按近一年的年总收入平均计算后确定月收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依据统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统一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0%—24% (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12%的规定);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

  个人缴存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个人缴存者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6个月欠缴且未履行法定缓缴或封存程序的,公积金中心按同期同档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在恢复正常缴存并全额补缴后,可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自助查询机或者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情况。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