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0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本月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对物业、多产权建筑、高层建筑事故管理手段及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及处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明确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在针对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
根据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规定》中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针对业主行为,《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要求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另外,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另外,《规定》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包括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存在以上7种行为的,将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