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业公司的专用铁路运输线委托给铁路公司维修,可谁能想到,铁路公司按期维护三年后,米业公司却迟迟不给维修费。面对一拖再拖的局面,铁路公司只得诉至法院……
2014年,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与宝清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清米业)签订铁路专用线维修合同。合同约定,宝清米业将铁路专用线委托给铁路公司代维修,维修线路长1301米,道岔5组,道口2处,商定维修费时间为三年,每年维修费用为5万元,共计维修费用为15万元。

维修合同履行到期后,宝清米业给铁路公司出具一份欠据,并承诺之后偿还维修费。后经铁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宝清米业给付2015年至2017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15万元。
由于宝清米业实际经营者已故,且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某对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不了解,加上米业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那某亦无其他收入,致使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受案后,承办法官首先调查在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法定代表人那某与公司实际经营者李某的关系。法官得知,那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公司的经营全权委托李某负责,因李某病故,公司交由那某管理。
法官耐心细致地向那某讲解了法律意义上的职务行为及责任归属后,那某认可了涉案合同效力。法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铁路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要求铁路公司提交派遣工人进行实际维修作业的相关证据。
最终,那某承认了铁路公司已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但双方就维修工程款的清偿方式仍未能达成一致。为有效化解当事人间的冲突,法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放弃利息,那某承诺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被告维修费1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