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省法院  >  法院动态
搜 索
别让喝酒成为朋友最后一次聚餐!
2021-10-22 17:10:11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朋友们一起喝酒,本来是件高兴事,觥筹交错间,忘掉身边的烦恼,但接下来要说的却是一场酒后发生的悲剧。

  近日,鸡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酒宴组织者赔偿22858.78元,其余三名酒宴参与者各赔偿9796.62元。

  2020年10月26日12时至14时多,陶先生邀请好友付先生、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一起到家中喝酒吃饭,期间付先生要开车帮陶先生家里收水稻,但陶先生没同意。18时左右几人继续喝酒吃饭,席间大家都互相倒酒。19时左右,解先生回家了,姜先生也离开酒桌走了,桌上的王先生、付先生、陶先生又喝了一瓶啤酒,酒后陶先生不让付先生和王先生开车回家,但二人均坚持开车回家。

  21时左右,付先生妻子给陶先生打电话询问付先生情况,得知付先生19点就开车回家了,然后沿途一路寻找。2020年10月27日4时许,经交警勘查得知付先生驾车驶入沟内,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付先生的妻子将与付先生一同饮酒的4人都起诉至鸡东县法院。

  付先生家属诉称,被告陶先生作为饭局的组织者,明知付先生开车还让他喝酒,饭局结束后又让其独自离开,对其不管不顾,陶先生应该对付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三名被告明知付先生喝了酒,在他要开车回家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劝阻,放任付先生自行驾车离开,也应该对付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陶先生同意赔偿。但其他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让付先生开车回家,但是付先生执意要自己走,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付先生有任何侵权行为。

  法官认为,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且无证驾车,付先生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90%的主要责任。涉案饭局由陶先生组织,陶先生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组织者在席间对客人有注意义务,要注意到客人是否能继续饮酒,及时劝阻少饮,防止醉酒现象发生。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共同饮酒人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上的过失。陶先生系该起酒局的组织者,酒后虽然进行了提醒劝阻,但未能有效阻止付先生酒后驾车回家,其他三人也对付先生酒后驾车回家没有积极劝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陶先生赔偿原告22858.78元;被告王先生、姜先生、解先生每人赔偿原告9796.62元。

  这个案例为更多人,敲响了警钟,和朋友出去聚餐喝酒,一定要适度和量力而行,莫让喝酒伤了朋友情谊。

  不要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的故意灌酒、言语要挟,例如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共饮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如果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促使诱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对于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醉酒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的义务,最好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

  酒后驾车未劝阻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此时共饮人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聚会组织者具有安全注意义务

  宴会的组织者更加具有相关照顾、保护、提示的义务,应当确保每个参会者的安全,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事故,组织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郭丽颖

【东北网专栏】黑龙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