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讯 朋友有困难,他伸出援手,到最后,借款要不回来,无奈之下求助法院,朋友却以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还款,那么,唯一住房就无法拍卖或抵债吗?
10月31日,记者从肇源县人民法院了解了这起涉及执行“唯一住房”的买卖合同纠纷。
借钱不还吃了官司
大平(化名)和刘刚(化名)是相识多年的朋友,谁也没有想到,两人有一天竟会因为钱,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那一年,大平因资金困难向朋友刘刚求助。
刘刚知道,大平若不是遇到了难处,不会向自己张口,于是他东挪西凑,凑到了50万元借给了大平,大平还了10万元后,再未还款。
见大平迟迟不还钱,刘刚心里也挺着急,后来,刘刚自家有事儿也需要用钱,犹豫再三后,便张口向大平要钱,但大平总是以最近没钱为由,让刘刚再等等。
刘刚多次讨债无果,家人对他也满是抱怨,最后,刘刚将大平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一审判决大平应偿还刘刚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手握胜诉判决,刘刚去要账,但大平仍无动于衷,刘刚无奈之下,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拒绝卖房还款
执行干警刘洋经过网络查询,发现大平名下除一套房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组织双方调解。
得知大平生意失败,刘刚心里也不得劲,可是借出去那么多钱,迫于压力也得往回要。
“不是我不近人情,根据之前的约定,连本带利你还欠我40多万,你不是还有一套房子吗?零头不要了,你把房子卖了还我40万。”刘刚说。
“我只剩最后这套房子了,卖了房子,我们一家人住哪儿啊?而且这是我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执行拍卖的!”大平回答。
“就你的情况,可以大房换小房,或者卖了房子后,给你留足5到8年的租金。”
听了执行干警的话,大平面露难色:“可我的孩子还要靠这套房子入学啊?”
看到这儿,刘刚心里也不是个滋味,毕竟是自己多年的朋友,执行干警见此,觉得促成和解的时机到了。
被告还钱双方谢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你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见刘刚低头不语,执行干警说,法律同时也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是可以执行所谓唯一住房的。
听了执行干警的话,大平更加惭愧。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刘刚同意减免部分利息:“这么多年的朋友,我要是有钱,不可能告你,能借给你这么多钱,是因为我曾经信任你!”刘刚说。
“你借钱给我,这次还主动降低了还款数额,我一定积极筹措资金,快点把钱还给你。”大平说。
10月29日,记者从肇源县人民法院获悉,大平将38万元还给了刘刚,并表达了歉意。二人随后向法官表达了谢意。
居住权是指“有房居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指有房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5至8年租金的。
法官说,法律虽然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等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但在维护被执行人居住权的过程中,应当明晰这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