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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十项管理”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附举报电话
2022-01-05 21:11:48 来源:东北网-极光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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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为规范哈尔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氛围,哈尔滨市教育局近日研究制定了《哈尔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以负面清单“十项管理”为依据,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哈尔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负面清单共包括“十项管理”40条——

  第一项资质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和类型

  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进行法人登记(民办非企单位登记书)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教育教学活动。

  2.擅自变更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多址开展学科类培训。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二项安全管理:校址不得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等

  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5.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学生宿舍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选用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用房设置楼层不符合安全易疏散的要求。

  6.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项信用管理: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要公示《办学许可证》

  7.未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不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未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教职工信息》《培训学员名册备案表》《培训课程安排表》《收退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项教学管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校同期开课进度

  9.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学段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中小学校同期开课进度。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0.线上培训机构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11.擅自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12.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从事学科类培训。

  13.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五项教材管理:培训材料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4.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不是国家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不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

  15.开展培训使用的培训材料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项时间管理: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不得组织培训

  16.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7.培训时间与本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

  18.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时30分。

  19.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时。

  第七项师资管理:不得聘因师德师风被辞退或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

  20.聘用未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21.聘用因师德师风被辞退或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

  22.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员)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2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24.未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5.未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开展岗位培训。

  第八项收费管理:一次性收取费用跨度不得超3个月或60课时

  26.未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27.未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包括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8.收费时段与培训(教学)时间段不一致。

  29.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30.预收费资金未缴入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31.开具非法票据,对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退费事宜,未严格履行双方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

  32.抽逃、挪用机构注册资金和学费收入。

  33.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九项广告管理: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对家长学生营销

  34.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在校园周边播放、张贴、散发培训广告。

  35.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6.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

  37.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教育培训宣传行为。

  第十项运营管理:培训机构不得存在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38.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

  39.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40.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产。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