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3月28日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维护全市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按照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
以下“六类”价格违法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庆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检查频次和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
广大市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微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