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鸡西
搜 索
鸡西紧急公告!
2022-04-23 08:42:37 来源:东北网-极光新闻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关于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和自用、出租客运车辆倒客逃避防疫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公告

  目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复杂严峻,为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法营运车辆”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车辆(包括:大中小型客车等社会车辆)。

  二、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出租客运等营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三、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人员集中地、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及周边以任何形式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以及从事非法营运、租赁车辆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

  四、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高速公路上甩客、下客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对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将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扰乱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出行秩序的打击力度。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紧迫感和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营运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坚决防止疫情通过非法营运渠道传播。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奖励人民币3万至10万元。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被举报行为的发生地、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等,佐以照片、视频录像等相关证明。同一违法线索的举报,以第一举报人为准。执法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法营运举报电话:0467—2664370。

  鸡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