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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承包”“捆绑式退费”,这样的“捆绑”合理吗?
2022-05-12 15:35:01 来源:东北网-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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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营销策略中有一种“捆绑式”销售,如果捆绑商品得当,通常会带动销售额持续攀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最近哈尔滨徐先生夫妻经历了企业“捆绑式承包”和“捆绑式退费”,但这种“连环捆绑”的做法给他带来的心理体验却并不美好!

  【咨询人:哈尔滨徐先生】

  我和妻子是一家油库的职工,承包单位食堂已经十年了,今年单位让我先签辞职信,然后才能续签承包合同,我没同意,结果食堂被转包给其他人。然后单位口头承诺,把剩余食品折合成23000元现金分期支付给我,但想拿回这笔钱,我还得先签辞职信。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针对徐先生的咨询,今天《党风政风热线》直播间连线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为他解疑解惑。

  【律师说法】

  刘律师解答,徐先生咨询的问题适用于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承包法律关系,需要分别分析。

  一、劳动法律关系

  徐先生和其妻子作为油库的职工,与油库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不存在其他劳动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情形时,徐先生和其妻子仍属于该油库的职工,其他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劳动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存在,单位以其他法律关系逼迫职工签署辞职信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不符。

  二、承包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徐先生和其妻子除油库职工身份之外,还承包了油库的食堂,在承包合同终止后,承包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单位要求二人辞职才能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而二人作为食堂的前期承包人,对其承包食堂期间的剩余食品享有所有权,二人有权要求油库将剩余食品折价退还,此权利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

  希望徐先生夫妻充分利用手中的证据,与单位进行协调,也希望这家油库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将您的需求、建议告诉我们。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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