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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洗浴摔伤 鹤岗市兴安区法院:洗浴中心承担60%责任
2022-05-13 14:06:3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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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开心心的去洗澡,没想到摔了一跤,直接住进了医院。

  2021年7月19日下午,鹤岗市的郑女士和女儿、外孙女一起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刚进入洗浴区,郑女士就被浴池地面翘起的防滑垫绊到并摔倒,失去知觉。郑女士的女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郑女士被急救车送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右枕顶部头皮血肿、颈椎过屈过伸性损伤等。

  出院后郑女士就找到洗浴中心要求赔偿,可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于是郑女士就将其起诉至鹤岗市兴安区法院。

  郑女士认为,因为洗浴中心地面的防滑垫翘起,导致自己被防滑垫绊倒摔伤,被告应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4万余元。

  洗浴中心认为,郑女士是由于自身原因摔倒,受伤与洗浴中心无关。洗浴中心在洗浴区内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志,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公共设施,使公众免受侵害的义务;第二,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安全的义务;第三,保护公众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

  本案中,洗浴中心应该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消费服务场所,应该铺设防滑的地砖、为顾客提供防滑拖鞋、布置好安全防护措施、放置安全提醒标识等。洗浴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郑女士摔倒时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郑女士在洗浴中心受伤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负有安全谨慎义务,对洗浴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郑女士在主观上所存在的过失亦是客观上造成其自身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

  鹤岗市兴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洗浴中心承担60%责任,赔偿郑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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