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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连麦律师】离婚了,请别再拿“居住权”说事当“老赖”!
2022-06-22 10:22:16 来源:东北网-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刘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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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从法律上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今天《党风政风热线》节目中,一位网友向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咨询:“我和前妻去年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我支付26万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和前妻近期生活费。我们结婚居住的房子是我婚前财产,法院判决给我,可是前妻拿到了钱,却以有“居住权”为由,拒不搬离我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她真有居住权吗?”

  【律师说法】

  居住权是一个新的法律名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均已判决房屋所有权为男方所有,那么女方在无居住权(合同或判决确定)的情况下是无权居住的,故女方有腾退的义务。如拒不腾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男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案件已经再审结案,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女方就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判决,搬离房屋,如拒不搬离,男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男方可以报警处理,女方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拒执罪的情形之一,男方可以通过报警处理,追究女方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