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宾馆老板私下“卖药” 获刑六个月附加10倍公益赔偿
2022-08-17 15:25:16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唐继厚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17日讯(付建国 记者 唐继厚)“我看有利可图,抱着侥幸的心理,偷着私下‘卖药’,但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我再也不会卖这些东西了!我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流着泪水对法官这样懊悔地说道。

  庭审现场。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小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1000元。

  被告人小丹(化名)是大庆高新区一宾馆经营者,其在宾馆经营过程中,发现一些顾客有购买保健品的需求,并从中看到了商机。随后,被告人小丹从一小商贩手中以600元价格购得两条“冬虫夏草”保健品,每条12盒。

  2021年11月23日,小丹在自营的宾馆内,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姜某销售一盒“冬虫夏草”保健品。姜某在吃完所购买的保健品后,顿时感觉身体不适,便怀疑自己购买的保健品极有可能是假货,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小丹处扣押22盒“冬虫夏草”保健品。后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冬虫夏草”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违禁成分。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小丹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刑事诉讼中,鉴于被告人小丹销售来源不明保健食品的行为不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还危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据此,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支付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丹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销售的“保健品”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求有理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小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且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共计1000元。扣押在案的“冬虫夏草”22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并判令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李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