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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连麦律师】奇葩!“被结婚”、“被离婚”、“被分手”,这一系列操作竟都是身份证丢失惹的“祸”!
2022-08-18 14:45:00 来源:黑龙江党风政风热线  作者:刘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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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党风政风热线》节目“连麦律师”版块,吴女士留言咨询:“我在北京工作、生活,前几天,我与男友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竟意外发现:我于2015年2月,与黑河籍男子孙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后经警方查明,这件奇葩的事件竟是因为2014年我丢失的身份证被孙某拾到,因其女友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遂冒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男友误解此事,现在我俩也分手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权?对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针对吴女士的疑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刘润邦主任给予专业解答。

  【律师说法】

  刘律师明确答复:吴女士可以将孙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吴女士与孙某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孙某二人为逃避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达到领取结婚证的目的,利用吴女士身份证,假冒吴女士身份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吴女士的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

  此外,由于吴女士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的误解,吴女士有权要求二人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欢迎通过极光新闻APP《党风政风热线》留言区或拨打电话0451-82898110将您的诉求、建议告诉我们。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期待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王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