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30余年本是其乐融融一家人,父亲因病去世继母却老无所养。
继母未生育子女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
赵某带着两个孩子赵某甲和赵某乙(化名)于1980年与孙某结婚,组成了四口之家。孙某与赵某结婚前未生育子女,婚后也未生育子女。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赵某甲结婚后生育的孩子也是孙某帮忙看护的。但是2013年赵某去世后,这家人的生活却发生了变化,孙某与赵某甲的妻子发生了纠纷,无奈就搬离了赵某甲家。如今,孙某年迈体弱,无经济来源,遂将两名继子女赵某甲、赵某乙起诉至五常市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原告孙某与二被告形成了继母子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原告孙某的实际需要、医疗实际支出、当地的经济生活发展水平及二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甲每月给付原告孙某赡养费400元;被告赵某乙每月给付原告孙某赡养费200元。
考虑到孙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办案法官将判决书送到孙某现居住的家中,并向其讲解了判决书内容。孙某拉着办案法官的手十分激动,感谢法院解决了她的养老难题,让她安享晚年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