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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通过
2022-12-22 15:35: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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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2月22日讯 (记者 杨帆) 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重点围绕医保政策、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用药、医保基金结算、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建立广泛征求意见机制

  为增强医保政策的科学性,确保政策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重要医保政策,应当广泛听取定点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参保人员、专家以及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意见。

  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条例规定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名义限制相关药品的配备使用;合理使用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

  明确医保基金结算程序

  解决定点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存在医保基金结算难、周期长的问题。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规定,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及时结算支付货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疗保障基金预付工作。

  强化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条例建立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规定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同时,规定医疗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据悉,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推进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制度化、体系化、法治化,进一步助推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医保局将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便民惠民、支持医药机构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依据《条例》加强对医保基金全流程、全链条监管,确保基金筹集到位、运行安全、经办规范、使用有效。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者挪用贪占医保基金违法行为,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救命钱”“保命钱”。

责任编辑: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