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并不仅仅是一种称谓
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
家庭成员间
应互相帮助、互相扶持
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近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
审理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再婚前各自育有子女,均已成年。2023年1月,妻子张某被查出身患重病,需花费大额医疗费用。李某以张某有自己的儿子,应当由其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为由,不顾患重病住院的妻子单独返回家中,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难以支付生活费和住院费,张某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义务。现张某身患重病,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李某作为丈夫,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故对张某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李某虽然辩称应由张某的子女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法院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相濡以沫,是我们对一份感情最恒久的期待。法律赋予了这份期待最实在的浪漫,使那些曾经立下的山盟海誓,都不再是说说而已。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经济上的扶养属于物质内容,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通常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扶养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确需扶养;三是一方有能力扶养却又不扶养。
实践中,“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
“有能力扶养”主要结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消费支出等因素来判断。扶养费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开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扶养人的能力和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