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8日电 受伤计时工时常遭遇赔偿推诿,家庭计时工等多属于独立合同工,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从事计时劳务的城市下岗人员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后,在索赔时多数会被责任方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肯负责。计时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谁来为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引发社会关注。意外受伤者遭受“踢皮球”今年44岁的徐保华下岗后,经人介绍到哈尔滨市一社区服务中心当家政服务员。2003年10月,深圳市一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市一大型医院签订协议,为该院住院部进行装饰维修。工程收尾时,由于住院部的玻璃很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便给社区服务中心打电话,要求派10名家政服务员到医院擦玻璃。同年11月6日,接到活的徐保华高兴地来到医院住院部,但她做梦也想不到,这次擦玻璃竟让她再也站不起来了。医院住院部的玻璃隔断有4米多高,徐保华等人自带的玻璃器够不到上面,恰巧现场有一条施工后留下的马凳,上面放着一个旧床头柜,几名家政员便轮流站到床头柜上擦玻璃。当徐保华站到上面擦最后一块玻璃时,柜腿突然折断,徐保华身子一晃,从2米多高处重重摔下,当即不醒人事。当徐保华在医院醒来时,下半身已经没有一点知觉。后经司法鉴定,徐保华的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合并截瘫。
徐保华的丈夫分别找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和医院讨要医药费,不料三方竟相互推诿,没有一方肯负责。19天后,因负担不起高额的医药费,徐保华被迫出院。面对突如其来的厄运和相关责任方的冷漠无情,徐保华几近绝望。
像徐保华这样遭遇身体和心理双重痛苦的人不在少数。李维钢是来自青冈县的农民工,据他讲,他给哈市一家装修公司做力工,在搬运钢管时脚部被砸成粉碎性骨折,目前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花了一万余元,现在正面临二次手术,可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费用,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情恶化。据了解,几乎每天都有因施工而受伤的打工者,仅在哈市骨伤科医院,最多时一天接诊这样的患者可达20人,他们很多人都在为得不到相应赔偿而苦恼。
谁应为意外受伤者负责
徐保华在多次遭遇责任方互相推诿的情况下,决定用法律维权。2004年3月,徐保华将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和医院告上法庭。5月17日,辖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徐保华医药费、误工费等总花费的45%%,社区服务中心赔偿总花费的10%%,徐保华自负45%%。徐保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已经发生的费用和能鉴定出的费用作出终审判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社区服务中心及徐保华各负1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医疗终结后,徐保华进行了法医学补充鉴定,结论为:二级伤残,终生需二人护理,无需特殊治疗。日前,就伤残的赔偿问题,徐保华再次将责任方诉上法庭。
据为徐保华代理此案的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路均介绍,徐保华在选择与责任方对簿公堂之前申请过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因为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徐保华与社区服务中心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在法庭诉讼时我国开始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就业人员撑起“保护伞”
由于多数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少数有法律意识、主张权益的,在遭到用人单位的推诿、拒绝时,也大都像李维钢一样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家政服务员多属于独立合同工,他们与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或其他劳务中介方之间没有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而劳务承包工、家庭小时工等也多属于独立合同工,打工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如打工者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按月支付工资,即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打工者若发生意外,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各省市都在寻求就业人员受伤害赔偿问题解决之道。上海市的做法是,推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由雇主支付每年30元的保费,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或钟点工在家政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将可获得最高10万元的理赔,有效地降低了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双方的风险。记者采访中发现,哈市较正规的家政公司都有一部分固定的家政服务员,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家政服务员代表家政公司上门服务,家政公司给家政服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而建筑单位的保险情况又如何呢?据哈市城乡建设安全监察站站长关海鸥介绍,因为建筑工地人员流动大,建筑单位按工程办理保险,以每平方米缴纳保费,打工者意外受伤,可享受万元以内的理赔,属意外伤害保险。
据路均律师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用工单位应当为打工者办理工伤保险,然而由于其保费高,用工单位往往选择人身意外险来逃避责任。事实上,徐保华也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得到的理赔只够支付一部分医药费,远不能满足她因伤害导致的后半生瘫痪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可见,人身意外险并不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因而,相关管理部门负起监管责任尤为重要。